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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
时间:2009-09-0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拆迁办,市安鉴办,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二、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下列要求上报事故: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要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