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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信厅等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 甬经信
时间:2021-09-0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现将省经信厅等《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做好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创建组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宁波市绿色园区评价办法》和《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要求,申报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须分别从市级绿色园区、四星级绿色工厂名单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须按照省经信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1〕126号)、《浙江省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暂行)》、《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暂行)》等相关要求开展评价,(详见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