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财政部、商务部确定了我区特克斯县、阿克苏市、尉犁县、沙湾县、民丰县、和静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7个县市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对上述示范县市分别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850万元。同时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对试点省区综合示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级综合示范试点县的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重点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加快互联网与流通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完善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建立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电子商务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网络中的应用,提高农民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着力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综合配套、安全有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成功探索出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快速、持续发展的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主要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供服务、搭建平台,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发展。将电子商务进农村纳入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作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引擎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产业支撑,推动信息技术与农村市场体系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电商支撑能力与农产品流通协调发展。以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商业的业务流程,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
坚持以点带面,重点突破。鼓励先行先试,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电商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我区农村电子商务模式,树立示范典型。力求电子商务进农村在商业模式和制度环境建设等有所突破,总结经验并推广普及。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紧密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环境,因地制宜,因县而异,探索适合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和符合当地实际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模式。重点突出产品特色、民族特色、地域特色,通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特色品牌培育,探索农村电子商国发展模式。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开展自治区第一批7个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试点县试点工作,设立自治区级试点县,作为国家级试点县预备梯队;充分调动地县积极性,不断有序扩大国家级试点县覆盖面;到2020年,争取打造40个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市、60个自治区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市),建成80个有影响力的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网络,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覆盖率达到70%以上。
推动建设1个自治区级、10个地级、50个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基地;培养一批农村示范带头人,示范县市工作相关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培训覆盖面达到80%,以大学生村官等为重点的电子商务示范带头人培训覆盖面达到90%以上。国家级示范县(市)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提高30%以上,电子商务占当地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不断上升,实现电子商务普及应用水平取得突破,电子商务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就业、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降低农村流通成本、“去极端化”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实施传统流通网络信息化升级工程。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整合利用农村现有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农家店等流通网络资源,加强县级运营中心建设,支持万村千乡等企业向村级店提供网上商品批发和配送服务,鼓励将具备条件的村级农家店、邮站、快递网点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店,推动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运营网络。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物流配送服务。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探索“网订店取”自提自发模式,推广应用智能快件箱和智能冷藏包装箱,缩短快递末端距离,提高投递效率。
(二)健全新疆特色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现有网络平台建设电商专区或旗舰店,充分发挥“万村千乡”、“西果东送”、农产品现代流通、农产品骨干流通网络建设等试点承办企业作用,开展农产品网上批发、零售和产销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网上分销,发挥在内地建设的农产品外销平台作用,完善内地分仓配送中心功能,将其打造成辐射内地消费市场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鼓励城市近郊农村与社区直接对接,充分利用已建成的肉菜直销店、蔬菜配送中心作用,发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生产、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分拣包装、冷链仓储、加工配送等技术、设施的研究、应用和建设。着力从大型生产基地和批发商等团体用户入手,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优势,研究推动在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构建起电子商务体系。
(三)大力推进农资电子商务进一步深入农村。支持农资、农机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大型农资流通企业示范作用,着力打造扁平化的营销渠道,将“万村千乡”农资店发展为农民身边的农资电商服务点,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各类农业信息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新疆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四)拓展新疆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内容。逐步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让农民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商品和服务。完善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功能,探索其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站”、“农家书屋”、“农村法律援助点”等融合发展。鼓励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实现农民网络购物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上销售、小额取现、家电维修、餐饮旅游、家政养老、医疗等功能。与城市社会电子商务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互补和融合发展。
(五)健全新疆农村电子商务支撑体系。整合现有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邮政、电商、快递企业等资源,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宽带普及,深入推进农村通信村村通工程,推进光纤和信息进入农户,提升宽带速度。突出县域特色、地域文化、优势资源、特色产业集中力量培育“地域品牌”,重点塑造一批“单品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值。
(六)强化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农村电商企业及相关第三方对其员工开展电子商务运营操作的培训。组织对政府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切实将干部培养成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明白人、领路人、扶持人、中间人和培养人。加强与人社、团委、妇联、残联、访惠聚工作组等方面合作,大力实施农村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两后生”、退伍军人、农村妇女、残疾人士等农村电商潜在人才和农村电商消费群体和消费习惯的培育工程,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切实发挥他们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引导当地农民群众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探索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带动促进民族融合、“去极端化”、创业致富的新模式。
三、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务的优势,着重解决“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鼓励探索出台政策扶持培育、遴选龙头示范带动、优化终端重点突破等发展模式,促进快递业服务网点向乡、村延伸。
(二)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县(市)电子商务县级运营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或以政府为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在谨慎适度和项目前期工作完备情况下,可以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企业创业孵化中心建设,但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县乡村政府机关、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两后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农村妇女、残疾人士等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人员。有关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示范县要充分利用政府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存量和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支持网络平台建设和购买流量等支持,如有违反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将取消综合示范县资格,收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实施步骤
2015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试点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一)启动阶段(2015年4月至7月)。
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县(市)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申报工作,确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印发工作要求,部署农村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安排,全面启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各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示范县(市),结合下达的中央资金预通知额度、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和细化实施方案,报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示范县政府与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签订试点项目协签,承诺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绩效评价结果和奖惩措施。
(二)实施阶段(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
落实实施方案。各示范县(市)及有关单位认真依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执行中需对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开展检查交流。有关地、县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层级加强检查调研,督促进度,发现问题,整改推进。适时开展观摩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开展中期评估。各示范县(市)对规划实施及时开展中期评估,切实调整建设项目,完善推进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3月至4月)。
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验收工作和绩效评估要求,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对示范县(市)组织开展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按中央有关要求对示范县进行奖惩。
全面总结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经验,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组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在全区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地州市和示范县(市)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的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结合青年创业、扶贫、“访惠聚”、“去极端化”、促进民族团结等其他工作,力求扩大效果,取得示范成果。要充分依托援疆机制,调动对口援疆城市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长效援助机制。地、县商务部门要落实2名以上电子商务信息员,乡镇落实1名以上电子商务工作人员,负责收集生产、加工、销售等供求信息,做好信息收集、上报等服务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落实绩效评价奖惩,商务厅负责示范项目实施的行业指导、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州(市)政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财政、商务、发改、经信、供销、邮政等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财政、商务部门加强对示范县(市)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按照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示范县(市)政府是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的责任主体,对着当地实施方案的执行效果承担主体责任;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落实好实施方案,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取得成效。
(三)完善管理制度。各示范县(市)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等环节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示范项目的动态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相关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建立定期考核评价示范县(市)电子商务建设和应用情况。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整体策划、专题活动、定期宣传等方式,树立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认真做好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状况等调查统计工作,及时综合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推广先进模式,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五)其他工作要求。请试点县市所在地、州(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并在地州层面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组织、督导示范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县市试点成功。
未列入2015年试点范围的地、县,要主动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条件的县(市),尽早着手营造和优化农村电商发展环境,切实把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做成一项拉动就业、改善民生的“商务惠民”工程。为今后年度申报国家级试点县创造条件。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建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市)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实施效果好的,继续给予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效果差的,收回本次安排专项资金。同时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对所在地州市和相关县市继续支持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