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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时间:2019-11-21 浏览次数:

                                                                                                                                                赣商务服务业字〔2019〕204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结合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和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公平、科学量化、优胜劣汰、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推进促进产业融合、优化要素建设、服务民生工程、内外贸一体化等方面创新发展。

       第三条示范企业的遴选确认每两年进行一次,被确认的企业为当期示范企业,下一期未被确认的将不再是示范企业。获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列入当期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条每期示范企业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量控制、适当增补。

       第五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地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并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推进电子商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省推进电子商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和推荐顺序,并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包括电子版)报省商务厅。

       (二)审核评估。省商务厅依据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核,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并组织不少于5名电子商务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结合相关部门(单位)推荐顺序、真实性审核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综合各企业得分排序,拟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其中,相关部门(单位)推荐顺序占25%的分值,真实性审核情况占25%的分值,专家评估意见占50%的分值,采取功效系数法、加权平均法和直接加减分法计算得分。

       (三)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提出异议,由省商务厅组织复审。

       (四)发文公布。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下达通知公布。

       第六条 申报示范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

       (一)网上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二)网上批发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网络化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五)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示范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示范的企业须为在江西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同时申报的,由专家评估后择优选择其中之一)。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四)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五)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所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且上年度业务收入、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其中,以销售省内产品(服务)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考虑。

       (八)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行业交流建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美誉度。

       (九)已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评定工作的设区市,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其中,非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推荐总数的30%。

       第八条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网上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上一年电子商务销售增幅在30%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

       (二)网上批发企业年度电子商务销售规模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上一年电子商务销售增幅在20%以上,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

       (三)网络化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上一年营业收入增幅在30%以上,员工总数在25人以上(含25人)。

       (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上一年营业收入增幅在25%以上,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其中,物流、金融支付类目的年度营业收入须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上一年营业收入增幅和员工数标准同上。

       (五)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全年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上一年平台订单量2万单以上,电子商务交易和平台订单量增幅在10%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其中,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所运营平台上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分类标准为:网上零售类型的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网上批发类型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网络化服务类型的1亿元(含1亿元)以上。

       第九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推进电子商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省商务厅核实后,取消示范资格。

       (一)报送的材料中经查实有虚假信息的。

       (二)违反《电子商务法》及电子商务相关法规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不是以经营电子商务为主的。

       (四)企业经营状况不良,发生亏损倒闭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不配合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经验总结交流不积极等影响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的。

       (七)不符合本规范其他要求和条件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企业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商务厅或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反映,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现代服务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