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创造成立18个半月就完成美股上市神话的瑞幸咖啡被爆财务造假事件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瑞幸咖啡股价暴跌,也由此走下了“神坛”。根据著名做空机构浑水(MuddyWater)收到匿名报告,瑞幸咖啡旗下的“小鹿茶”品牌的经营模式,其实质为特许经营。然而“小鹿茶”品牌本身并却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存在较高的合规风险。本文将从“小鹿茶”的经营模式出发,围绕商业特许经营的合规风险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小鹿茶”的经营模式
2019年7月,瑞幸咖啡发布战略新品“小鹿茶”。两个月后,瑞幸咖啡宣布旗下子品牌“小鹿茶”独立运营,并启用全新的新零售合伙人模式,面向全国招募“小鹿茶”的合伙人。
根据瑞幸咖啡首席运营官刘剑在发布会上的介绍,“小鹿茶”推出的新零售合伙人模式将在加入初期不收取任何加盟费,但其要求“新零售合伙人”只能向瑞幸咖啡采购原料,并在门店实现毛利盈亏平衡后向瑞幸咖啡支付一部分毛利;在分工上,“新零售合伙人”也只需要负责门店选址和装修,以及在门店日常经营过程中承担产品制作和交付的职责,剩下的品牌营销、客户发展、数字化运营系统的开发迭代、供应链管理等,都将由“小鹿茶”来承担。瑞幸咖啡宣传新零售合伙人模式在加盟费、产品、运营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加盟模式(即商业特许经营),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详见下图。
那么,瑞幸咖啡推出的“小鹿茶”新零售经营模式,是否真如其所说的一般,与商业特许经营有着本质的区别呢?以下,我们将从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及核心要素来展开分析。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
特许经营,源自英文Franchise,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将其定义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人由此承担起向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诀窍、培训等方面的义务,被特许人则由此在一个为特许人所有和控制的共同商号标记、经营模式以及生产流程下进行运营,开展业务的基础投资来自被特许人自身的经济资源。”
根据我国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尽管国际组织和我国对于特许经营的定义有着不同表述,但对商业特许经营本质认定是一致的,即其必备以下三要素:
1.特许人有一套依托于知识产权的经营资源并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2.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3.被特许人依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瑞幸咖啡将“小鹿茶”作为一个品牌营销,无疑是存在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的知识产权输出;且其限定了“小鹿茶”门店原材料采购渠道,这是比较典型的特许经营控制手段。同时,为保证“小鹿茶”的品牌质量,瑞幸咖啡,将负责品牌营销、客户发展、数字化运营系统的开发迭代、供应链管理等内容,不难看出,这是对门店经营模式的规制。显然,“小鹿茶”的新零售合伙人模式具备了签署的第1、3项要素,但其是否会因为不收取加盟费而不被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形式约定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合同既约定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一次性交付经营资源特许使用费,又约定被特许人按照其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等方式向特许人定期交付经营资源特许使用费的,从其约定。”结合“小鹿茶”的经营模式来看,虽然新零售合伙人模式在加入初期不收取加盟费用,但其设置了在盈利后按毛利率的比例提取的方式收取费用,这并不意味着“小鹿茶”不收取加盟费,而是将加盟费的收取形式做了一个转变,并且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待条件满足后再收取。因此,“小鹿茶”的新零售合伙人模式也同样具备了“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用”这一典型特征,其本质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三、“小鹿茶”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
1.未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根据瑞幸咖啡官方公开的信息,“小鹿茶”诞生于2019年7月,根据官方宣传,至其宣布独立运营、对外招商时仅存续2个月时间,且在2019年10月之前,小鹿茶没有任何独立经营门店。因此,“小鹿茶”尚未满足“两店一年”的资格,未达到《条例》规定的成为特许经营者的资格要求。
作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准入门槛,“两店一年”是特许人具有“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鹿茶”在尚未达到上述准入门槛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及仲裁机构认为《条例》第七条有关特许人“两店一年”要求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具备该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加盟商也并不能因此而要求解除或撤销加盟合同。
2.未进行备案登记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然而,在浑水机构公布的报告时,用英文(“Luckin Tea”和“Luckin”)和中文搜索关键词“小鹿茶”和“瑞幸”,均未发现任何用这些关键词注册的公司。笔者在本文撰写之日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登记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上,发现瑞幸咖啡已进行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备案信息如下:
不能否认的是,在“小鹿茶”放开引进合伙人之初的长达半年之久的时间里,瑞信咖啡并没有进行备案。备案作为一种保证特许人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行政管理手段,如不及时完成,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实践中,虽然未进行备案一般不会必然导致特许经营的无效,但其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由于特许经营的合同目的往往是被特许人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如果特许人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未备案事项,导致被特许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则很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四、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合规建议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易于复制及快速扩展,然而,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应做到合法合规,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根据前述“小鹿茶”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我们对特许人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提供以下三个重要合规建议。
首先,做一个合格的特许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合格的特许人需满以下两个条件:1.特许人为企业;2.特许人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条件。特许人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才能利用其成熟的经营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资源,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其次,按规定办理特许经营备案事项。根据《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处的备案既包括特许人的首次备案,也包括备案信息变化的变更备案及年度备案。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特许人的首次备案需准备以下材料: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2.国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3.市场计划书;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6.“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7.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8.特许经营合同样本;9.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1.特许人承诺;12.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信息及贝特些人店铺分布情况发生变化时,特许人还应在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同时,《管理办法》第九条也对特许人的年度备案提出了要求,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进行备案。
最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该条款对于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形式、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而《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又详细地规定了各类信息,因此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实践操作中要想真正高效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必须建立起模板性、流程性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实时更新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建立动态披露机制,以形成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如特许人未充分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特许人在未真实、准确、完整获知项目重要信息的情况下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就赋予了被特许人解除加盟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以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存在重大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比比皆是,法院及仲裁机构也对此作出了肯定的裁决。
五、对加盟商的投资建议
虽然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对于加盟商来说较为简单易学,但其仍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对此,我们对加盟商提供以下四条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在签署正式的加盟合同前,建议加盟商对特许人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充分了解特许人备案情况、特许经营资源情况(含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申请情况)、资质获取情况、诉讼情况等。
第二,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建议加盟商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特许人做出的承诺或者条件、甚至是广告宣传中涉及的重要内容等,仔细研读并充分了解,对于加盟合同解除、加盟费等费用的退还等重要条款,应要求特许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三,一旦发生争议,建议加盟商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加盟商可以通过与特许人协商、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以及通过网络媒体途径维权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当争议无法和解而准备起诉时,建议加盟商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案件情况的综合分析,以便确定最佳的维权方案。当然,在起诉之前,加盟商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对于特许人的违法、违规、违反合同行为的,以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形式进行保存,以便更好地维权。
王红燕律师是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目前在杭州办公室执业,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于2020年获得The Legal 500 亚太地区榜单特别推荐。王律师擅长于涉外公司业务、投资并购、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代理了系列在投资目的国尤其是一带一路与国际技术转移、跨境许可方面的项目,为众多中国企业在越南、韩国、孟加拉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以色列、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的境外收购、对外投资以及融资项目中提供法律服务。同时,王律师在外商直接投资及融资领域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在华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业务主要集中在医疗、科技、传媒、娱乐、环境保护、能源、服装等领域。
金萍霞律师,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先后为TCL、东阿阿胶、方回春堂、桐君堂、珍琦、熙浪等知名企业处理公司业务事宜。同时,金律师长期为多家国内知名企业、店铺代运营商提供诉讼纠纷、平台运营专项及知识产权专项等法律服务,为客户处理过有关侵权调查、谈判、行政查处、贸易争端、民事诉讼等多方位的法律问题,有效协助企业解决进出口贸易纠纷及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