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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5年为70周岁以
时间:2025-08-1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金融监管支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辖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现将《宁波市2025年为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金融监管局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2025年为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有效增强老年群体意外风险抵御能力,高质量完成202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为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龄〔2025〕34号)和宁波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8〕14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为全市7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7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以保险合同签订当日各地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户籍老年人口数为基准。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尽职责,通过政策制定、宣传引导、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保险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低保费、广覆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由市级统一标准、统筹推进。

(二)市场运作。实行市场化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机构,由承保机构负责宣传推广、投保办理及理赔服务等全流程运营。

(三)公益导向。承保机构应兼顾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按保本微利原则经营“老年人意外险”业务,提供价格优惠、服务优质的保险产品。

(四)分层分类。低保低边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按照《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8〕145号)组织实施;其他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照本文件执行。

四、保费标准和期限

(一)保费标准。低保低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及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保费标准按照甬民发〔2018〕145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他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的保费标准为27元/年/人。

(二)保险期限。低保低边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的第三轮老年人意外保险项目已于今年4月完成招标,保险期限按照相关招标文件约定;其他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意外险为今年新增,保险期限自本次招标保险合同签订当日起一年。

五、赔付项目和标准

(一)低保低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等第三轮统保对象的赔付项目和标准按已中标保险条款执行。

(二)其余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赔付项目和标准在不低于以下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按最终中标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发生非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和医疗救治的,承保机构依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意外死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约定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2.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医疗终结后,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和伤残等级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医疗救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约定给付部分医疗救治费用和津贴等保险金。

六、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