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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宁波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或制定区(县、市)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不低于市级标准。各区(县、市)实施标准要尽快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区(县、市)级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标准》及区(县、市)级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