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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技术指标
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优化信用评价机制,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鉴于当前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已经取消,宁波水利建设市场发展迅猛,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客观条件。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甬水建安〔20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技术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办法”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按资质等级为一级及以上、二级、三级分别确定。”

调整为:“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按资质等级为一级及以上、二级分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