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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宁波市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生物〔
时间:2025-05-2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省、市做好医药储备的工作要求,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医药储备管理,依据《宁波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甬经信消〔2022〕8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宁波市市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品类、规模及补助标准

1.储备内容和方式

市级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应对地区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我市供应短缺的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采用生产能力储备、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生产能力储备:针对常态需求不确定,应对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的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遴选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作为市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维护生产线和供应链稳定,保障基本生产能力,确保一定库存,并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组织生产和应急供应。

流通储备: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且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市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且在应急状态下按照指令足额供应市场。

政府实物储备:对应急状态下需紧急供应的医药产品,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市级医药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

2.储备品类

储备品类:基于我市《实施细则》,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综合研判目前需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对抗病毒类药品、传染病救治类药品、镇痛解热类药品、检测试剂类耗材、医用防护类物资等分别进行生产能力储备、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具体品类及储备规模计划见附件1)。

3.补助标准

市级医药生产能力医药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7%给予财政补助。

市级医药流通医药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7.5%给予财政补助。

市级政府实物医药储备物资每年按储备金额的2.5%给予财政补助。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2.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具备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并执行调用任务的能力。

三、储备要求

1.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制度,落实储备专项责任人,加强医药储备所需各种原始记录、物料台账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月检、季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