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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10-12 浏览次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持续扩大政策受益群体,不断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等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提高至13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户提高至110万元/户。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为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15%。

三、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