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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甬经信
时间:2024-11-0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促进装备产品应用推广,推动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5日

 

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管理工作,提升装备制造企业设计、研发和制造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台(套)装备是指经过研发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整机装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包括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三类产品。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按年度组织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首台(套)装备的培育、申报推荐,推进首台(套)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具有装备产品技术创新和制造能力,研发基础条件较好,拥有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装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支持行业范围。申报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列明的有关领域或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

(二)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申报单位经过技术创新活动,运用新技术、新设计等手段,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率先取得根本性突破,综合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的新产品。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包括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通过科技查新和鉴定(评价)验收。申报产品应提供近两年鉴定(评价)验收证明和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鉴定(评价)验收可以是以下三者之一: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业新产品鉴定(评价)验收、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鉴定(评价)验收、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产品鉴定(评价)验收并获宁波市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申报国际首台(套)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综合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综合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内或国际科技查新,综合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通过检测认证。申报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验证。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