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
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行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
本规定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并购房,确保住房权益有保障。
三、补偿奖励
被补偿人选择单一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5%外,再给予15%的奖励。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奖励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