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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7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反馈。

一、公示内容

《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示时间

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8月7日

三、公示方式

网站公示:网址http://zgj.ningbo.gov.cn/

四、意见反馈

1.联系电话:0574-89187306

2.电子邮箱:nbghj@ningbo.gov.cn

3.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附件:《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7日

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背景目的)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结合《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宁波市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指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现状用地区块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用于工业集聚发展的区域,其中规划工业区块主要包括战略产业园和优势产业社区中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其他10公顷以上规划保留的工业集中连片区域。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控制线为规划工业区块的包络线,作为工业用地的保护、控制和集聚范围。

本办法所称零星工业用地,指工业区块控制线外,经认定需适度保留并纳入详细规划的工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零土地”技术改造指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设备更新的技术改造项目,“零土地”改扩建指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建筑改建、扩建类工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对象)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和优化,线内工业用地和线外零星工业用地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统筹指导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优化和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前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优化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

第五条(分级划定)

工业区块控制线按一级工业区块控制线和二级工业区块控制线分级划定。

一级工业区块控制线在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影响,增量空间保障充分的“20”战略产业园中划定。二级工业区块控制线结合现状工业基础较好、主要通过存量改造提升的“70”优势产业社区及其他10公顷以上的工业区块划定。

到2035年,保障490平方公里的规划工业用地总量,确保80%以上的规划工业用地划入工业区块控制线,全市划定两级工业区块控制线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50平方公里。

第六条(划定对象)

以下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划入工业区块控制线范围:

(一)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连片工业用地;

(二)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区域,包括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以及配合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工业用地、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用地等。

第七条(划定要求)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遵循“总量控制、严格保护、服务发展、集聚高效”的原则:

(一)落实市级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强化重点产业项目落地空间保障;

(二)与国土空间规划不冲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三)充分衔接生态保护、“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大运河管控等要求;

(四)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纳入工业区块控制线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行政辖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五)落实工业用地集聚布局和规模化发展,原则上单一工业区块控制线最小规模不低于10公顷。

第八条(划定程序)

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共同研究确定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原则和规模等要求;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前湾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工业区块控制线划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市级审查;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联合组织市级部门审查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

(四)经审查通过后的工业区块控制线方案纳入《宁波市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程序公布;

(五)经批准的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划定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分别纳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市经信局“产业地图综合治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优化

第九条(总体要求)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工业区块控制线原则上不得调整,经评估认定确有必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先修编《宁波市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确需优化的,应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布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优化原则)

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前湾新区管委会论证确需小范围优化工业区块控制线方案的,应遵循“规模基本稳定、布局更加优化”原则,并满足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

一级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优化应进行规模占补平衡。

二级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优化原则上进行规模占补平衡,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和市级重点功能平台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规模优化。

工业区块控制线优化需保持工业区块空间格局基本稳定,不得增加工业区块破碎程度。工业区块控制线“占补平衡”不得以控制线外不可开发用地置换控制线内可开发用地。

第十一条(优化情形)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优化包括修正和局部调整两种类型。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修正:

(一)更新工业区块的属性信息;

(二)合并或分割空间相连的同等级工业区块;

(三)二级工业区块控制线按占补平衡原则优化;

(四)一级工业区块控制线在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修正控制线边界(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控制线面积的5%,涉及多次修正的,按该区块累计修正的面积计算);

上述情形之外的均为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局部调整。

第十二条(优化方案)

对工业区块控制线进行修正或局部调整的,需编制修正或局部调整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因及依据;

(二)现状及用地规划情况;

(三)修正或局部调整方案(含“占补平衡”方案);

(四)修正或局部调整前后方案对比(含工业区块控制线面积、线内工业用地占比等)。

第十三条(优化程序)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修正方案由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自然资源规划、经信部门组织编制,经各地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联合审查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报属地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