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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

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0_甬市监标﹝2024﹞166号.pdf

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甬政发〔202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市级团体标准项目,下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浙江标准”,标准创新型企业、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科研、标准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建设项目及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补助名单审核及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对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是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GB或GB/T)、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DB33或DB33/T)和市地方标准(DB3302/T);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五)主持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除“浙江制造”标准外)等项目获“浙江标准”。

(六)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获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

(七)承担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

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安排补助经费。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减半补助。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按3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类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

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6万元的补助。

(三)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领域分档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其他领域分档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实行进档补差。

(四)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档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1号)第二十一条执行。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实行进档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