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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甬财社〔2023〕1119号
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3〕11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等文件规定,现下达你区(县、市)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已扣除提前下达部分),用于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一、此次下拨经费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符合条件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
二、该项指标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08抚恤”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中央、省、市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请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附件:1.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资金分配表
   3.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1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地 区
死亡抚恤
补助资金
(2080801)
残疾抚恤
补助资金
(2080802)
在乡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资金(2080803) 农村籍退役
士兵老年生活
补助资金
(2080806)
合计
海曙区 0 0 0 0 0
江北区 0 23 1 92 116
镇海区 12 14 0 32 58
北仑区 0 20 0 66 86
鄞州区 22 105 0 69 196
奉化区 3 58 0 116 177
余姚市 2 86 0 166 254
慈溪市 0 56 0 72 128
宁海县 9 49 0 98 156
象山县 18 47 0 88 153
前湾新区 18 43 22 63 146
宁波
高新区
0 5 0 3 8
合  计 84 506 23 865 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