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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九批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宁波市第九批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缴纳社保有关人才需经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

2.原属顶尖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原属特优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及以上层次人才;或原属领军人才以下层次,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

3.人才自主培养升级的认定时间以获取荣誉相关文件、证书为准,其中,2018年10月11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须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2022年2月9日之后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须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

(二)其他事项说明

1.2018年10月11日—2022年2月8日期间获取的相关荣誉在《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不属于领军人才(特优人才),但在《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对应调整为领军人才(特优人才)的,不在升级奖励享受范围内。

2.对劳动关系在宁波、社保或个税在宁波缴纳,但人事档案不在宁波的全职工作的人才,且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未获得相应人才奖励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后,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社保关系在宁波但无工作单位,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荣誉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通过后,可按本实施细则享受人才培养升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