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时间:2024-06-12 浏览次数:

高新区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4〕35号),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直达资金标识为“001001001——中央直达”,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支出预算科目。请按规定拨付使用,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区域 金额
高新区 3
合计 3
 
 
附件2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项目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区(县、市) 高新区
年度
目标
通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人次规模保持合理水平,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70%。
绩效
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区域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医疗救助对象人次规模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 ≥70%
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政策覆盖率 ≥99%
质量指标 医保综合监管能力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31号)进行综合评价
时效指标 区域内“一站式”即时结算覆盖率 不低于上年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 ≥80%
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方便程度 明显提高
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有效缓解
可持续影响指标 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影响 成效明显
对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作用 成效明显
满意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救助对象对救助工作满意度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