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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
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不含奉化区)及有关开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0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7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5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9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3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50元。

2.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5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