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经研究,并经联合发文机关同意,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1.《宁波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公通字〔2006〕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