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时间:2024-02-1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持续做好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工作,有效衔接“天一甬宁保”新方案,根据四部门召开的全市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工作协调会研究商议结果,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工作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明确对象标准和保障期限

(一)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我市纳入省大救助系统并推送至浙农帮扶系统经确认的低收入农户(特困对象除外)。

(二)保费标准。保费标准为380元/人(具体方案见附件)。市财政按参保低收入农户予以150元/人引导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保障期限。本次保障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续每月动态新增人员保障从确认符合上述参保对象标准的次月1日起生效。

二、明确承保方式和风险调节

(一)承保方式。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中标企业名单的通知》(浙乡振函〔2022〕1号)要求,继续由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承保,同时明确医疗费报销不设起付线的赔付条件。

(二)风险调节。项目设定赔付率不低于95%,若实际赔付率不及保底指标,差额部分返还用于生活困难农户帮扶。

三、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