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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7月起施行
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自治区加强数字经济区域合作,强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数字经济领先发展地区的合作交流,推动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数据标准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智能制造协同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和治理数字化应用;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数字经济建设,推动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共建共享、覆盖城乡、服务便捷的原则,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算力中心、数据中心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泛在实用、智能高效、绿色安全的数字经济信息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条例》提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机制,打破数据孤岛,破除数据壁垒,创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和运营机制,满足市场合理需求。

  在数字产业化方面,《条例》提出,推动发展服务器及存储、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电子级硅、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基础产业,培育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模型)、算力网络、虚拟现实、信创安全、高分对地观测、北斗导航、量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及园区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在产业数字化方面,《条例》提出推动能源、化工、稀土、钢铁、铝业、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行业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数字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