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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满足《实施细则》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信部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不再受理申请。

二、组织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先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才能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非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申请评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3,压缩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电子版(见附件3)。线上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线上填报时间:8月5日至8月30日。

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组织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等,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将经公告的《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时,将盖章正式公布文件抄送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对备案企业名单进行梳理,统一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