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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
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3﹞17号)要求,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范围

在宁波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市内外分支机构)及在上述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市外专利代理机构在甬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专利代理师的信息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采集。

二、信用等级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 100 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 100 分的。

三、信用评价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分为加分项(含荣誉奖励、社会贡献)和扣分项(含不规范经营行为、受处罚信息、行业惩戒等情况)。加分项中的荣誉奖励由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主动申报,其他信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局采集。

本次评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采集加分项“荣誉奖励”部分的信息,由专利代理机构主动申报自机构注册成立时起至2023年8月31日的荣誉奖励;由专利代理师主动申报自获得执业证书时起至2023年8月31日的荣誉奖励。

(二)荣誉奖励内容

1、专利代理机构: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的表彰、奖励。

2、专利代理师: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

(三)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