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论证、评估、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局办公室负责局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政策法规处负责局本级合法性审查,责任处室或会同局属单位负责具体承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制定本市文化广电旅游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与 措施;

(二)制定本市中长期文化广电旅游发展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本市开发利用、保护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与 措施;

(四)组织本市文化广电旅游领域的重大活动;

(五)决定在本市实施由政府投资的规模较大的公共文化建 设项目;

(六)决定本市文化广电旅游领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 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

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七)决定本市文化广电旅游领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 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对于上述应当纳入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在每年的3 月31日前,由局办公室牵头,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的重点工作拟定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 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目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执行上级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由承办处室按照本办法和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由局办公室协调确定牵头承办处室。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级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并且需经过该主管部门同意的,由承办处室协调该主管部门联合决策和发布。

第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重大决策的背景、现状、 存在的问题,开展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并根据调研情况初步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七条  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釆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学者、 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征求意见的形式可以釆取定向的征求意见函、听证会、座谈会和不特定的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

在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征求意见时,应当刊登拟决策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起止时间、联系人和电话等要素。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