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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
时间:2023-05-1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文广旅游局、税务局:

现将《宁波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交通

宁波市文广旅游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税务局

 

  2023518

 

 

 

 

 

宁波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第一批)

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营商口碑一流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初次查获、无潜在安全隐患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许可机关已受理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例》第六十二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对车辆予以扣押。

二、关于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适用情形: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未明显扰乱电影市场管理秩序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三、关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适用情形:印刷或者复制单位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未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的,可以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四、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五、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