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要求、人员配备、内部培训等角度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将对直播行业、直播平台及直播公会产生重要影响。文本拟结合实务经验做相关条款重点解读。
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
(一)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于2005年出台,2016年经第三次修订,旨在调整营业性演出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言下之意,演出经纪机构提供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服务时并无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环境成为当下社会主流需求。依照《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或者提供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均需要先行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此扩大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简言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该规定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以往涉及到经纪约效力争议诉讼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旨在规制营业性演出行为,经纪机构并不仅实施营业性演出行为,还提供经纪服务,故而经纪约的效力认定并不能直接适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即在经纪机构是否必须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办法》有效回应了该问题。其次,虽然在过往经纪约效力争议诉讼案件中,司法主流观点认为相关资质许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即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经纪约效力。但随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不排除未来在机构未取得资质情况下,经纪约效力从严认定的趋势。
加大对未成年保护,明确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次修订及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自然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不能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与近期海淀检察院发文建议腾讯微信产品应设置“青少年模式”一样,在互联网领域,包括网络表演、网络游戏解说、社交平台等在内的网络空间,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是大势所趋。平台经济下各网络服务平台也会逐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MCN机构在主播签约、内容输出等方面也应予以高度关注,强化对主播身份证信息的核验,关注内容输出的合规性。
《办法》规定演出经纪人员和表演者比例不低于1:100,将倒逼行业正规化、专业化和合规化,冲击部分合规能力不强的中小平台和经纪公司
《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演出经纪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网络表演者的招募、考察与签约;
(二)为网络表演者制定发展规划并进行宣传推广;
(三)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进行业务对接或者商务合作;
(四)网络表演者经纪业务的谈判与合约签订工作;
(五)其他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依照《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可见《办法》扩张了经纪人员的内涵。根据《办法》规定,直播领域负责商务对接的BD也需要依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未来或将引发一股考证热潮。
此外,《办法》对演出经纪人员和签约网络表演者的人数做了比例限制,应当予以高度关注。任意签署经纪约,缺乏后续对主播投入资源和有效监管、运营的现象或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企业应当及时梳理演出经纪人员和签约网络表演者的人数配比,合理设置淘汰机制,优化经纪约的条款设计,针对活跃度较差演出经纪人员实施自动淘汰。
针对带头打赏等行业乱象,《办法》作出相应规制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虚假消费、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调整。为了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打击行业乱象,各监管部门组拳出击,监管更趋严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电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针对直播行业的监管政策。尤其是2020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从平台视角对直播行业乱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的,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还要求平台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业务类别容易出问题的直播间,要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跟踪节目动态,分析舆情和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导向偏差和问题。因此企业应当不断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方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监管政策趋严,将倒逼直播平台、直播公会等构建的直播生态逐步合规化、专业化,直播行业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