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程系列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建工城建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7〕170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在严格按照评聘程序实施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和单位聘任等环节具体工作的落实。凡设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区县(市)申报人员,应到该中评委申报,对于当地中评委不能评审的个别专业,由当地中评委出具委托函,到本中评委申报评审。由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不一致,请有关人员及时与当地中评委联系,以免错过申报时间。
二、申报条件
(一)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人社发〔2011〕27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和市农办商议,对《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在企业从事建工城建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新修改的条件执行(详见附件1)。
(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工城建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人员、派遣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附件2执行。
(三)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