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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和2016年市本级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
时间:2016-09-13 浏览次数:

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建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甬政办发〔2008〕208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印发以来,我委相继下发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考评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152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评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11〕221号)有关文件,市本级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提升,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适应物业管理重心下移、更好地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本级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工作,决定调整2015、2016年市本级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2016年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切块分配、属地负责”原则,由我委按照每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管理经费计划补贴额度为0.05元/平方米•月实行按区切块分配。各地根据确定的经费规模,在充分体现竞争性安排和财政资金公共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2015年、2016年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于2016年10月30日前报经我委审查同意后,由各地印发施行并抄送我委。
  二、考核评价完成后,各区住建局应书面上报经费拨付请示文件,同时需要明确:
  (一)按照“末位整改”要求,明确下年度10%重点监管住宅小区的名单,确定物业服务提升的措施和目标;
  (二)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拨付证明或承诺到位截止时间;
  (三)财政补贴资金应当主动公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到财务公示范围;
  三、我委将加强对老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扣减10%所在区物业管理考核评价补贴资金,并结转到下年度由三区统筹分配。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