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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11-28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

2016年11月7日

 

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文字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本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进行文字记录。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将具体情况制作文字记录;

 

    (八)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开展上述调查和行政检查,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