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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9-0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推进社区商业示范建设,引导和支持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开展,丰富社区商业业态,提升服务能级,为广大居民提供方便、优惠、安全的消费环境,现将《宁波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宁波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意见》(甬党办〔2006〕7号)、《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09〕109号)精神,扎实推进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开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原则

  社区商业专项资金在每年预算安排的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用于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二、资金补助的对象

  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并验收合格的社区。

  三、资金补助条件

  (一)制定社区商业发展规划,注重社区商业可持续发展。

  (二)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取得实质性进展,年度居民满意度测评结果良好以上,被评为市级以上示范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