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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宁波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电子商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3日


宁波市电子商务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甬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设立,从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2014年度安排4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3类主体:

    (一)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3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包括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提供电商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物流快递等服务专业服务商,不包括提供与电子商务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等服务的企业。

    (二)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等。

    (三)浙江省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项目单位。

 

第三章  电商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融资贴息补助。

    (一)申报条件:该平台列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申报年度为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相关业务信保支出1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按照申报年度平台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相关业务信保支出8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取得的平台会员费、技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培训费等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网络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本次应税服务收入要求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1000万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服务收入5%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本次申报企业范围内排名前20位。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网络零售额2亿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网络零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2亿元以上,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0.2%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九条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等企业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列5名,其中,电商物流快递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列5名。

    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其中物流快递1亿元),要求本次服务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1000万元(其中物流快递1亿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