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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4-1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和《宁波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甬党办〔2007〕25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宁波市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和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竞争力,规范循环农业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和《宁波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甬党办〔2007〕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根本目的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通过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实现生物种群、食物链结构健全、能流物流良性循环,为推进循环农业经济发展提供示范。

  第三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各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集约、循环利用,技术先进、注重生态的原则,项目建设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对推进循环农业的发展要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市级重点扶持以下内容的循环农业示范项目:

  (一)生态循环型。积极推广“种植业——畜牧业——沼气——养殖业——加工”等多位一体的种养相结合模式,实现生物种群、食物链结构平衡,能流物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二)清洁能源型。在农村积极推广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推进太阳能集中供热和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三)立体农业型。着重于开发利用垂直空间资源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在单位面积上利用生物的特性及其对外界条件的不同要求,通过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有机结合,建立多个物种共栖、质能多级利用的农业生产方式。

  在此基础上,市级对设施农业型的循环农业示范项目进行适度扶持, 主要内容:适度发展拥有人工环境控制设施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化大型温室和植物工厂,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节肥、节能农业设施;

  第六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试点政策,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二)与《宁波市农业产业基地布局规划》、《宁波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宁波市循环农业发展规划》,产业链在二节以上;

  (三)符合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业循环经济试点要求;

  (四)必须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能与农业节水灌溉相结合;

  (五)建设主体明确,资金配套能力强,具有科学的发展、建设规划。

  (六)示范带动效应强,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明显。

  (七)与各级财政扶持的其他支农项目不重复。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的申报以本办法和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依据。每年年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办)、市财政局按照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综合农业循环经济试点情况,研究发布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