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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12-1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