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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2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促进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6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起重机械保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保险”),是指由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保险机构对投保设备

  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作业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设备自身损失予以赔偿,并为投保设备提供检测和安全风险管控服务的保险。起重机械自进入施工现场起至离开施工现场止为参保期,按年度投保。

  起重机械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起重机械保险赔偿不免除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赔偿权利。

  第四条 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仅针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三种。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保险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第二章 保险

  第六条 承保起重机械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机制及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强化服务、重在防控”的原则,提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产品方案,经市住建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保监部门办理保险产品备案手续,备案结果及时告知市住建局。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文本,条款应明了易懂,公平合理,不得设置额外的免责条款,投保方和承保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违约处置,应明确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选择多家风控机构和检测机构,并制订统一的检测与风险管理服务流程与标准,建立对所委托检测机构和风控机构的评估、考核与淘汰机制。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定期对所委托检测机构和风控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对工作质量不能满足相关工作规范要求或因自身原因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的检测机构、风控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建立和完善起重机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承保信息、检测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理赔信息和参建主体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实时采集发布、定期统计分析,并根据市住建局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或交换至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等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制定出险查勘和理赔流程,提供专业、高效的理赔服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接到投保单位的理赔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办理理赔登记手续,一次性告知投保单位理赔所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