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6-09-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市2016年430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

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不含社区综合补贴)的1.7%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4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甬党办〔2004〕19文件规定,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