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标准细则,经审查、公示,镇海区中心学校新城校区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现予公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