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小城镇整治办:
现将《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3日
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规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工作方案》(甬党办〔2016〕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2017-2019年。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同时对财政薄弱乡镇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各级财政、住建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财政政策评估。
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具体实施计划、考核验收办法等,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验收各地开展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各区县(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开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以区县(市)为主,市级以考核补助形式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除8个卫星城市、4个功能区以外的100个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