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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章程》公示
时间:2022-09-01 浏览次数: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章程》于2022年8月31日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通过,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2年9月1日起至9月14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电话0574-87220455,电子邮箱nbylfwzdzx@163.com)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章程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简称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住所:宁波市育才路289号。

第三条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开展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评审和交流工作,承担养老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技术指导等工作;参与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承担市级养老信息平台技术支撑、运行维护等工作;参与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研究、拟定和宣传工作;提供养老、康复、治疗等社会福利服务。

第五条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第六条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民政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民政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合法权益,保障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四)支持与引导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市社会福利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支部工作经费,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本单位建立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批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落实的方案、政策、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年度计划、具体推进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投资、工程、采购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职工(除局管干部外)的录用、推荐、考察、任免、调整、培养培训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单位年度项目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事项。

(六)研究审议考核、奖惩重大事项,包括:

1.本单位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工作方案及结果认定;

2.单位干部职工(除局管干部外)的考核、奖惩等事项。

(八)其他应由支委会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

支委会由书记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研究养老服务领域最新政策、规范等内容。

(二)研究讨论由本单位牵头制定或单独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