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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等有关问题的
时间:2002-09-3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确保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就医,加强管理,现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党办发〔2002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甬党办发〔200280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离休人员用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35号)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 离休干部就医将从20033月起纳入市级医保计算机系统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完成有关系统功能的调整测试工作,并将医疗费用明细、结报数据按医保方式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传送。

  二、 离休干部就医纳入医保计算机系统管理之前,仍使用原记帐办法,就医凭证延用已发放的离休公费统筹卡,年末不再统一更换,纳入医保计算机系统管理之后,统一使用重新发放的就医凭证;在未纳入医保定占范围的公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暂使用原记帐办法。

  三、 离休干部住院、设立家庭病床时,其医疗凭证应存放在该医疗机构,同时不能再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如因住院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或治疗的,应按医保规定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四、 离休干部使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报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时,如本人要求保留CT片、MRI片的,其复制片子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使用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实行全额记帐、全额结报。

  五、 离休干部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甬党办发〔200280号文件规定用药范围外的治疗性西药和本通知明确的中成药补充用药(具体品种见附件2),可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范围。

  六、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4天量,癌症、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不起过1个月量,出院带药不超过15天量。

  七、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八、 各县(市)、区各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离休干部中成药补充用药范围

  (发文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文日期:2002930日)

  附件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党办发〔20028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就医,加强管理,决定对市本级高休干部医疗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1、 享受市本级公费医疗的机关离休干部;

  2、 按照市委办〔199952号文件规定参加者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离休干部;

  3、 按照甬党办〔200134号文件规定参回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和转体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离休干部。

  二、 调整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