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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
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6月17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管理,推进抢救性考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抢救性考古项目是指:在我市管辖区域内,由我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的为配合因基本工程建设、人为盗掘破坏等原因而实施的抢救性考古勘探、发掘项目。合作单位是指:经本办法评定入围,按合作协议参与我市抢救性考古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合作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申报公告、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公布等职责。

市考古机构负责合作单位的资格初审、具体考古项目的合作开展、年度考评及日常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合作单位资质条件】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编办部门批复的考古勘探职能证明,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考古勘探能力与实绩证明,或者高等院校出具的考古专业(学科)设置证明;

其中,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

(二)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考古事故。

(三)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或者文博馆员及以上职称;或者获得本科及以上考古专业学历。

其中,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