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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
时间:2018-08-2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4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在部分区县(市)、开发园区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现将《宁波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宁波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告知承诺审批试点,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

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镇海区、北仑区、

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试点区)注册的企业对“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资质类别及等级详见附件1)和“首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三)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底。

二、工作流程

市住建委总体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告知。属于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事项,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选择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许可。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试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3),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须提交的基础材料外,告知承诺书可以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补交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