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市级政策
关于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的通知 甬
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20〕17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

二、首台(套)产品及申报类别

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单台或成套装备、控制系统、关键核心零部件。

申报类别分别为国际首台(套)、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三类,同一产品只能申报其中一类。已获首台(套)称号的系列产品或申报的产品在国内、省内及我市已有类似产品的,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首台(套)产品申报主体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二)首台(套)产品申报领域及条件

申报装备首台(套)产品应符合《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申报重点领域(2021版)》(甬经信装备〔2021〕100号)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申报单位经过技术创新活动,运用新技术、新设计等手段,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率先取得根本性突破,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包括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通过科技查新和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报国际首台(套)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际科技查新,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应通过国内科技查新,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申报首台(套)产品均应通过宁波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科技查新报告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止。

4.通过检测认证。申报首台(套)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验证。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获得行业专家推荐。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有两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意见书,其中:申请认定国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一名院士和一名正高级专家推荐,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两名正高级及以上专家推荐,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应获得至少一名正高和一名副高级及以上专家推荐。

6.市场前景好。申报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且首台(套)产品已在相关领域应用,能够提供至少一个应用成功案例。投入产业化应用后能够实现批量化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客户要求,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四、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首台(套)产品应完整、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必要材料12项

(1)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2)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暨答辩提纲;

(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4)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6)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

(7)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验证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科技查新报告;

(9)专家推荐意见书;

(10)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纳税及研发投入情况说明);

(11)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用户单位使用评价报告(自用产品仅提供使用评价报告);

(12)产品照片、设备现场生产视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