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