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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4-2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市级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修订后重新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项目见附件1)。

  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超出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