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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7-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顺利推进我市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规范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管理,根据《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菜篮子商品供应点建设和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341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721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管理办法

  为顺利推进我市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规范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管理,依据《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菜篮子商品供应点建设和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341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以下简称供应点)建设管理。

  第二条 指导原则。供应点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原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供应点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等具体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申请使用和平价商品价格定价监管由价格部门负责。供应点年度考核由市贸易局、市发改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管考核。供应点每年综合考评一次,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检查考核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供应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价格部门负责,主要对供应点明码标价、制度公示、台账建立、经营品种及销售价格、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种植基地、生猪和水产养殖基地以及大中型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门店,大型连锁超市及菜篮子社区便民店、生鲜超市等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设立供应点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供应点建设网络布局规划,主动承担菜篮子商品保供稳价的社会责任;

  (三)连锁经营企业门店(超市)5家及以上;

  (四)门店(超市)离最近的菜市场500米以外;

  (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等设立的直供直销店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生鲜超市、社区便民店等企业设立门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拥有稳定的菜篮子商品产销合作关系;建立农超对接;

  (七)平价商品数量不少于目录的商品总数。

  第七条 申请设立供应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