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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补助的通知
时间:2019-04-1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文件要求,为实施“制造业+互联网”工程,推进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建设和工业物联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拟对已认定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进行验收(考评)并给予相应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

(一)平台建设补助

1.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名单见《关于公布2018年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甬经信软件〔2018〕269号),不含列入培育名单的平台。

2.补助办法

(1)补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上两年内(不足两年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实际投入(设备、仪器和软件,不含人员工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投入组成

平台建设和运营所需要,购买、租赁仪器、设备、软件发生的支出,以及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成本支出。所有关于投入核算均指不含税金额。

(3)投入额确认原则

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的依据,以此来确认实际投入额。

①对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的投入确认以仪器、设备已到场,软件已使用,且在时间上必须以企业取得发票且发票开具日期在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且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

②对租赁仪器、设备的投入确认必须有租赁合同,仪器、设备已到场,按照在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实际已支付金额确认。

③对自行研究开发形成软件的投入确认,须按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且软件开发完成时间及研发费用发生的时间在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支出发生时间为准)。有关软件研发费用具体包括:

i直接从事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ii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iii与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3.申报要求

根据投入额确认原则,有关平台运营主体应预先进行核算,对实际投入额3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平台才可申报补助。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

(2)投入明细清单

(二)年度运行服务考评

1.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名单见《关于公布2017年宁波市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认定名单和培育名单的通知》(甬经信软件〔2018〕17号),不含列入培育名单的平台。

2.补助办法

(1)补助标准

平台认定后三年内,按其运行服务的绩效考评结果,每年分档给予奖励,包括考评奖励和年度新投入补助。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平台,给予考评奖励100万元和年度新实际投入20%的补助,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平台,给予考评奖励80万元和年度新实际投入15%的补助,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平台,给予考评奖励50万元和年度新实际投入的15%,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