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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原甬经资源〔2011〕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的《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12月18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甬政发〔201277号)、《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准和审批的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连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节能竣工验收、能效监察的依据。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

  (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非“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三)市经信委转报省经信委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四)其他需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由省、市经信委备案公布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定的项目能耗、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评估报告书编制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详见甬政办发〔2010125号附件1)。节能评估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写时间控制在1个半月以内,其他项目应控制在1个月以内。

  第五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节能评审

  第六条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经信局(经发局)提出节能审查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委(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节能审查申请文件、项目所在地经信局(经发局)节能审查请示文件、项目备案/核准咨询/核准登记表(一式2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报告)(一式2份、电子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