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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
时间:2020-07-2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有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拟草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1日前书面反馈给局建筑市场处。

联系人:张佳琦,联系电话:89180547,传真:89180550。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7日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有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监管精细度

宁波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市建筑市场总站配合做好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具体督查,督促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监管行为,具体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应指定或委托具体的实施机构落实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及时准确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公告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同。

二、切实保障建设程序,规范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申领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应招标未招标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发包或者在招标发包过程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均属于违法发包,要依法予以查处。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视作建设单位将该分包工程直接发包。

三、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提升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