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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8-1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19〕346号)、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

申报专业范围:建设工程等专业(附件2)。

二、评审条件

(一)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学历、资历条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根据宁波市委办和市府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对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2018年度起,每年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2019年起,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申报对象应从宁波市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不予认可。

三、面试要求

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单位及联系方式齐全,按规定顺序提供和装订成册。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材料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将申报人员的《推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在所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在实际工作(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各单位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