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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7-12 浏览次数: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条 个人账户资金由当年计入资金(以下简称当年账户)和历年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历年账户)组成。当年账户是指当年度内按规定预计入或补计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历年账户是指历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

  第五条 当年账户用于支付当年门诊(包括门诊急诊,下同)发生的医疗费;历年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

  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医保非处方药发生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以按规定使用其个人账户。在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或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停止使用。

  参保人员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当年账户暂停使用,历年账户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

  第六条 当年账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计入:

  (一) 3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

  (二) 35周岁(含)至45周岁的,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2%;

  (三)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四)退休(含)至70周岁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

  (五)70周岁(含)以上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第七条 当年账户在年度起始日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计入的额度按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缴费所对应的计入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计算。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账户在缴费次月的首日一次性预计入,计入的月份数为缴费次月起计算至当年度末的实际月份数,计入额度的计算办法与前款相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为预计入时上月实际到账的缴费基数;退休人员计入基数为预计入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为一次性缴费时确定的缴费基数。

  第八条 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补缴次月的首日按以下办法补计:

  (一)补计的额度按补缴对应的计入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和补缴的实际月份数计算。

  参保人员在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时,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而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资金补计的额度按补缴对应的计入基数、人员类别及45周岁(含)至退休年龄段人员的计入比例和补缴的实际月份数计算。

  (二)补缴对应月份属于当年度的,补计入当年账户;补缴对应月份属于历年的,补计入历年账户。